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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各区主管部门仍然审核个人建房本报讯(记者 许琴) 17日,市政府《关于调整各区政府规划管理权力事项的通报》明确提出,今后各区政府所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仍然行使审核辖区内的个人建房,以及单位申请人建设的建筑面积不多达二百平方米的房屋建筑,牵涉事项皆由市规划局各驻分局办理规划审核申请。据介绍,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对《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做出改动,于2017年10月1日实施。改动内容中移除了第三十六条“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审核辖区内的个人建房,以及单位申请人建设的建筑面积不多达二百平方米并合乎下列条件的房屋建筑:(一)需要拨给用地;(二)不属于现有或者规划主干道两侧五十米以内区域的;(三)坐落于城墙、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地、园林绿地、河湖水面、高压供电走廊、公路、铁路、火车站、广场、码头等登录的规划掌控范围以外的”。各区政府所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仍然行使这方面的规划管理权力,牵涉事项皆由市规划局各驻分局办理规划审核申请。
原各区政府所属建设房产交通局的规划管理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不利工作的原则调配到所在区规划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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